天津目前食盐碘含量偏高 调整碘盐遵守3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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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5 10:08:24
天津网讯 我国食用碘盐中的碘含量标准将不再搞一刀切,有21个省份将根据人群碘营养现状做小幅度下调。卫生部网站昨天发布《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并开始向各相关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参与修改《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两个标准的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专家戴为信教授昨天表示,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给碘盐中碘含量标准划定了一个可上下浮动的范围,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中等水准±30%”,各省可灵活参照。“是因为我国各省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戴教授说,“各地人群碘营养水平参差不齐,贫穷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低,富裕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高,因此各地碘盐中碘含量标准不能搞一刀切。”
因此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经过讨论最终确定我国碘盐中的碘含量最新标准,据了解,与此前公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此次公布的《食用盐碘含量》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至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中等水准(以碘元素计)为20mg/kg至30mg/kg。
同时提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中等水准;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中等水准±30%。如超出该范围,报卫生部批准。
戴教授介绍,我国曾多次调整碘盐中碘含量标准,以降低碘对人群健康的危害。他表示,今后我国还将不断监测人群碘营养水平,并据此调整碘盐中碘含量标准。
1995年全国碘营养监测发现,由于对碘盐中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结果部分地区的碘盐的碘含量过高,有的达100 mg/kg。1996年用行政手段对碘盐中碘含量实施了不允许超出60 mg/kg的上限值的规定,从而完成了我国对碘盐中碘含量的第一次调整。
1997年监测发现,儿童尿碘水平的大幅度升高是由于向重点人群滥补碘的错误(乱用加碘保健品和碘油丸)所致;卫生部采取政府行为制止了向重点人群滥补碘的错误,并要求碘盐覆盖率已经大幅度提升的多数地区,停止碘油丸的投服。
1999年全国碘营养监测显示儿童尿碘水平偏高,其原因是由于碘盐中碘含量过高所致。专家经讨论和论证建议调整碘盐中的碘含量,并在世界首次提出把尿碘水平降至300mg/L以下是可接受的碘营养水平。 调整后人群碘营养水平由碘过量降低到碘营养水平处于充足和可接受水平。
戴教授还指出,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碘摄入方式逐渐增多,从很多加工食品中人们都可以吃到碘,如薯片等,因此碘盐中碘的含量应适当降低。但是目前监测结果为,我国沿海四省,大连、浙江、福建等省市人群,碘摄入量并没有超标。
卫生部最新监测结果为,我国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份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份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
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江西、山东、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16省份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而安徽、河南、湖北、广西、云南五省份处于过量水平。因此专家觉得有必要适当下调碘盐中的碘含量,但不宜大幅度下调,而是小幅度下调。
专家指出,碘过量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在实施食盐加碘的10年内,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卫生部指出,由于多部门管理,造成理解和执行的困难,致使部分卫生和盐业的有关人员的不必要的争论,给执法造成了标准的不一致。因此目前现行碘盐标准存在混乱问题。 因此卫生部确定此次调整的原则为,第一,应适当下调,但不宜大幅度调整,第二,应实施和贯彻因地制宜,科学补碘的原则,使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但不应对各省规定不必要的“框框”,让各省可根据本省的真实的情况自行决定本省的碘盐中的碘含量,充分的发挥各省卫生部门和专家的作用。第三,要考虑盐业实施的可行性。